三门县气象局审批办事指南

一、审批事项(2项)

1、天气预报警报信息传播审批
审批对象:各转发媒体(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
申报资料:(1)转发申请及计划转发时间表。(2)营业执照、使用频率、网址、刊物发行号等批准复印件。(3)广告经营许可证复印件。(4)通过转发气象预报信息能获得收益或属于有偿服务范畴的,提供《转发气象信息协议》复印件。(5)转发质量保证措施及制度。
审批程序:申请人申请→县行政服务中心气象窗口受理→气象台审查→气象局审批。
审批时限:申报资料齐全,转发条件初审基本合格的5个工作日。
审批收费:不收费。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

2、施放气球活动审批
审批对象:从事施放气球(系留气球、氦气球、热气球等)活动的企业。
申报资料:(1)施放气球活动审批表。(2)浙江省施放气球资质证和作业人员资格证复印件。
审批程序:申请人实施作业前5个工作日申请→县行政服务中心气象窗口受理审查→气象局审批。
审批时限:6个工作日。
审批收费:不收费。
审批依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施放气球管理办法》。

 

二、核准事项(2项)

1、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含2个子项)。
(1)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核准
核准对象:建设单位或个人。
申报资料: ①建设项目总平面图;②建设项目施工图:防雷装置布置图(基础、屋面、大样等);电气设计说明;高层建筑防侧击雷设计措施及说明(均压环、等电位、幕墙等);接地系统图;③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核准程序:申请人申报→县行政服务中心气象窗口受理→气象局指定的防雷专业技术组织会审通过→气象局签发《三门县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核准书》。
核准时限:送审资料齐全后5个工作日。
核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令第412号》、《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浙江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
收费标准:防雷专业技术组织按浙价费[1996]282号、浙财综[1996]108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2)建设工程防雷装置竣工验收使用核准
核准对象:建设单位或个人。
申报资料:防雷专业技术组织出具的建设工程防雷装置施工各阶段质量检测报告及有关资料。
核准程序:申请人申报→防雷办审查资料→气象局签发《三门县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合格证》。
核准时限:送审资料齐全后3个工作日。
核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令第412号》、《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浙江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
收费标准:防雷专业技术组织检测按浙价费[1996]282号、浙财综[1996]108号、浙价服[2002]343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2、气候可行性论证及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气象资料核准
核准对象:使用单位或个人。
申报资料:⑴申请单位申请书;⑵气候可行性论证及大气环境评价气象资料来源说明。
核准程序:申请人申报→县行政服务中心气象窗口受理中心气象窗口受理→气象站对气象资料适用性和准确性评审确认→气象局签发核准《气象资料使用和论证评价许可证》。
核准时限:送审资料齐全后5个工作日。
核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收费标准:专业技术服务组织按浙价费[1996]282号、浙财综[1996]108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审核事项(1项)

影响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的建设项目
审核对象:建设单位或个人。
申报资料:⑴项目建设有关资料各3份;⑵其他需要的有关资料各3份。
审核程序:申请人申报→县行政服务中心气象窗口受理→气象站初审→市气象局审核→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审批。
审核时限:申请人提交申报资料齐全后5个工作日。
审核收费:不收费。
审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四、备案事项(2项)

1、防雷电设施安全性能定期检测
备案对象:从事防雷电设施安全性能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备案资料:已实施防雷电设施安全性能检测的单位或个人及其防雷电设施数量、检测结果和不合格设施的整改情况。
备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浙江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

2、防雷电产品的安全使用
备案对象:在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销、安装使用的各类防雷电产品的企业或个人。
备案资料:各类防雷电产品的型号、规格、技术参数、产品合格证,有关部门的技术鉴定书及经销防雷产品的型号、数量、安装部位及安全质保承诺;安装施工单位资质及技术人员资格证复印件;设计、安装、检测验收资料。
备案依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五、监督与保证措施

1、实行首问责任制。凡来本局办事者,被询问的第一位本局工作人员(工勤人员除外)即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应为办事者提供热情、周到、准确、优质的服务。

2、建立实施行政许可法制度。对本局所列的审批核准项目,办结时限均实行承诺服务,在审批期限内尽可能做到提高效率、缩短时效;确因特殊情况,经分管领导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但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行政审批申请人。行政审批申请人因特殊情况需按非常规程序和时效办理,则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报分管领导审批,未经批准,必须按常规程序办理。对违反法律程序和规定的行政审批,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3、统一窗口受理制。凡审批核准项目,在县行政服务中心气象局窗口受理。电话:3326050。
4、设置投诉、监督电话。本局设置政务公开办理事项违诺违纪投诉电话:3332151,监督电话:3330021。